國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企業家班校友會組織章程
民國77年3月制定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訂名為「國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企業家班校友會」,簡稱「政大企研所企業家班校友會」,英文名稱為THE ALUMNI ASSOCIATION OF EXECUTIVES PROGRAM, GRADUATE SCHOOL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政大企研所企業家班畢(肄)業同學間情感,加強學識與經驗之交流,發揮企業家精神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金華街一八七號」國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以下簡稱政大企研所)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政大企研所企業家班畢(肄)業同學,得為本會會員。
第三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本會會員之權力如下:
一、享有本會所發行之刊物或通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所提供之各項服務。
三、享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六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按時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七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八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均由會員選舉之。理、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依法遞補,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第九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並由理事互選副會長五人,遇有缺額時,由理事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第十條 理事會就當選副會長中,選舉畢業校友一人擔任會長,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指定副會長一人代行。
第十一條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並由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主持監察職務,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指定監事一人代行。
第十二條 理、監事之產生,係由政大企研所企業家班歷屆畢(肄)業同學中,於每屆會員大會前,以通訊選舉方式選任;或會員大會選任,當選理、監事因故無法繼續擔任職務時,依次遞補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三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與監事時,以得票數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自選。
第十四條 理事會另設秘書長一人,以及副祕書長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任用,承理事會之命執行本會各項會務工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理、監事。
二、審查理、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三、通過及修正章程。
四、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決算及會務發展方案。
五、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六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召開年度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三、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專案發展方案。
四、審查會員入會事項。
五、核定理、監事名額比例及會員之年費額度。
六、辦理監事會交付執行案件。
七、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十七條 副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襄助會長處理日常事務。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審查理事會工作進行狀況。
三、審查、稽核理事會之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
四、審查本會之章程修正案。
五、辦理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召集監事會議。
二、執行監事會決議案。
三、辦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第二十條 本會因業務之需要設「行政」、「學術」及「總務」等三組,各組均
設召集人一人,並視實際需要設置組員若干人,由秘書長提請理事
會同意後任用。各組之職責如下:
一、行政組
(一)負責年度內,各項聯誼性活動之規劃與執行。
(二)負責本會與其他相關組織之交流聯繫。
(三)負責本會活動之推廣事宜。
二、學術組
(一)負責本會之聯誼通訊及刊物之編印發行。
(二)負責會員通訊資料之更新及會員動態之掌握。
(三)負責提供會員各項相關資訊及服務。
(四)負責有關學術性質活動之規劃與執行。
三、總務組
(一)負責本會會費、自由捐獻及補助款項之彙收,出納保管。
(二)承理事會之決議,負責編製本會年度預算,並適時提供相關財務報表。
(三)負責本會各項活動事務性事宜之安排。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均為貳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唯會長不得連任。會長卸任後,得由理事會聘為名譽會長或顧問。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監事及顧問均為無給職,但因公務需要,得按實支付交通及膳雜費。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聘請政大企研所歷任所長擔任名譽會長。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惟修改章程及財務處分,則須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
第二十六條 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會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並得視需要召集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理、監事會議之決議,應有理、監事各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二十八條 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事項應以法定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以會員常年會費、自由捐助、有關補助款及孳 息充之。
第三十條 會員首次入會時,應繳納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另每年應繳常年會費壹仟元。
第三十一條 本會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前(後)一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過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於通訊刊物中公佈徵信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並於本 會通訊中發佈。
第三十三條 本會其他各項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即日實施,修改時亦同。